(2013)紫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8月26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城关镇和平村七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60********。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于安徽省枞阳县,住汤沟镇桂坝村新生组11号,现住紫阳县城关镇平安家园*单元*号*楼。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承包修建某某镇人民政府公路的工程款予以冻结90,000.00元。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告张某某承包修建某某镇人民政府公路的工程款中冻结9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继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