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磁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与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振为,黄艳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严振为,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磁州路12号。被告黄艳霞,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磁县城管局工作人员,住磁县城管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振为与黄艳霞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振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艳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振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振为负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