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543号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5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携撬杠、螺丝刀等工具窜至本市未央区阁老门村景某某租住处,其见房屋窗户未关,遂从防盗网空隙处将景某某放置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将电脑藏匿于楼顶一木板下。后被告人杨某在逃离现场时与景某某相遇,景某某回到住处后发现电脑被盗,遂下楼追赶被告人,并与过路群众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96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撬杠一根、T型螺丝刀一把、钥匙二把、黑色单肩布包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 刚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