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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诉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本市丰登南路139号。负责人:崔振虎,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牛佳乐,女,原告所内勤工作人员。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建东街省建一公司家属院2院2号楼。负责人:朱全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敏,女,汉族,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