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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辖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梁溪河整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企业家摄影书画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某俱乐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辖初字第0022号原告无锡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8号。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群,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某俱乐部,住所地无锡市运河西路红星桥堍梁韵阁。法定代表人丁某,该俱乐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俱乐部(以下简称某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某俱乐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俱乐部签订的《梁溪河景观区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第18条的内容为“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讼裁”,认为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某俱乐部支付的相应款项均以汇款方式进行,且汇款行的地点为无锡市崇安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俱乐部就无锡市运河西路红星桥堍的梁韵阁签订了《梁溪河景观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讼裁。而无锡市运河西路红星桥堍的梁韵阁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某俱乐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某俱乐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某俱乐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