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鄢小刚与佛山市禅城区美都家具厂、罗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小刚,佛山市禅城区美都家具厂,罗雄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鄢小刚,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美都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投资者:罗雄。被告:罗雄,男,汉族,1988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志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小刚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美都家具厂、��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02××××.7)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鄢小刚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鄢小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小刚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970元,由原告鄢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代理审判员 李 虹二O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