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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一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钱德先、夏发娣、钱峰云、钱兵凤、黄兆平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一初字第01260号原告:钱德先,男,1948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夏发娣,女,1951年6月16日生,汉族。原告:钱峰云,女,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告:钱兵凤,女,1976年6月9日生,汉族。原告:黄兆平,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昭科,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潘兴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耀华,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德先、夏发娣、钱峰云、钱兵凤、黄兆平与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钱德先、夏发娣、钱峰云、钱兵凤、黄兆平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钱德先、夏发娣、钱峰云、钱兵凤、黄兆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钱德先、夏发娣、钱峰云、钱兵凤、黄兆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钱德先、夏发娣、钱峰云、钱兵凤、黄兆平负担。审 判 长  葛夷畅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青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