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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天宝与殷宁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宝,殷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赵天宝。被执行人殷宁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殷宁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都昌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殷宁宁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都昌分理处以被执行人殷宁宁名义存入的存款元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帐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延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