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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戴志祥、明德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志祥,明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142号申请人:戴志祥。申请人:明德胜,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赫山新村170号202室。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戴志祥、明德胜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戴猛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戴志祥、明德胜于2013年7月2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戴志祥、明德胜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戴 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