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许锋与杨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锋,杨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许锋。被告杨红伟。原告许锋与被告杨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000元,经催要被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被告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借原告现金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对此均为未到庭质证、辩解。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2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000元,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许锋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2013年8月27日以后利息,按月息3000元顺延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建民审判员 董恒体审判员 陈冰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