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易军、谢飞燕、陈慧猷、黄训哲、李春生、杨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易军,谢飞燕,陈慧猷,黄训哲,李春生,杨桂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29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王志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京军,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军,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谢飞燕,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慧猷,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训哲,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生,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桂连,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易军、谢飞燕、陈慧猷、黄训哲、李春生、杨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