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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广玲与高沂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广玲,高沂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656号申请人:武广玲,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高沂福,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武广玲与被申请人高沂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沂福的银行存款及工资2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马西奇所有的鲁Q6XX**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沂福的银行存款及工资20万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