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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冯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