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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9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玉芳与陈再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9634号原告林玉芳,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余宏立,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再声,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玉芳与被告陈再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陈再声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王 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洁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