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瀚唐康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唐公司)诉被告西安广东会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瀚唐康泰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广东会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陕西瀚唐康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慧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江淼。被告西安广东会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端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瀚唐康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唐公司)诉被告西安广东会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会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江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会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瀚唐公司诉称,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建立西凤酒供应关系,由原告按照被告所需向其供应系列西凤酒,原告供货到被告处后,被告向原告出具验收入库单,原告按照入库单显示的金额,向被告提供发票,被告支付货款。合作期间,采取滚动付款的模式。2013年2月底,经原告内部财务报表显示,被告截止2012年底,共拖欠原告货款399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货款39980元。被告广东会馆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从2009年9月开始形成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西凤酒系列,双方滚动供货、滚动结算的口头买卖关系,至2012年年底结束供货。2012年上半年原告向被告供价值28680元的西凤酒,被告仅支付1万元,其余18680元未付。2012年下半年,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供价值21300元的西凤酒,被告未支付货款。上述两笔货款共计39980元。上述事实,有验收入库单、银行进账单、发票、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长期形成滚动供货、滚动结算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虽双方未最终结算,但原告诉讼中举证的验收入库单、银行进账单、发票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39980元西凤酒、被告拖欠该货款事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98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广东会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陕西瀚唐康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39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祝西安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晓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