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马庆明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马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被执行人马庆明,男,生于1963年,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刑事赔偿本院受理张永强申请执行马庆明刑事赔偿一案,即(2013)涪执字第887号一案。(2012)涪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马庆明用诈骗张永强的赃款中的12万余元购买黄海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川BDX1**号,发动机号为SJM52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赔偿……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永强同意以13万元的价格接受车牌号为川BDX1**号(发动机号为SJM5282)黄海牌越野车一辆,价款抵偿相应因被诈骗受害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马庆明(身份证号码:51070219630930903X)所有的川BDX1**号(发动机号为SJM5282)黄海牌越野车一辆以13万元抵偿给张永强(身份证号码:510824196301070072)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