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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琳与侯永东、姚卫红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侯永东,姚卫红,范宣森,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陈琳。被执行人侯永东。被执行人姚卫红。被执行人范宣森。被执行人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琳与侯永东、姚卫红、范宣森、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宣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