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琳与侯永东、姚卫红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侯永东,姚卫红,范宣森,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陈琳。被执行人侯永东。被执行人姚卫红。被执行人范宣森。被执行人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琳与侯永东、姚卫红、范宣森、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宣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