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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