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四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孔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58号原告孔某,男。被告尤某某,女。原告孔某诉被告尤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代审判员 皮晓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