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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孔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58号原告孔某,男。被告尤某某,女。原告孔某诉被告尤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代审判员  皮晓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