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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0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838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柱,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以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