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郎永银(南京市江宁区跃奇建材经营部个体业主)诉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郎永银(南京市江宁区跃奇建材经营部个体业主),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郎永银(南京市江宁区跃奇建材经营部个体业主)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02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江宁开商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洪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婧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