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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中执字第7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宏伟、张静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王宏伟,张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中执字第75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荣十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伟。被执行人张静波。本院(2000)中原经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静波银行存款7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福审 判 员 刘 岩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