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中执字第7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宏伟、张静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王宏伟,张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中执字第75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荣十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伟。被执行人张静波。本院(2000)中原经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静波银行存款7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福审 判 员 刘 岩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