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蕉法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刘秋霞与钟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霞,钟国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蕉法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刘秋霞,女,汉族。被告钟国权,男,汉族。原告因被告欠款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计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原来是原告聘请的工人,于2012年受原告委托收取货款,但在将货款交付原告时,原告发现货款短缺5000元,便向被告追索,被告于2012年1月12日写下《欠条》一张,载明“欠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欠款人钟国权2012.1.12”。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9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国权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秋霞欠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国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先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清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