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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丰县房产工程处与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丰县房产工程处;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764号原告丰县房产工程处,住所地丰县拥军巷。法定代表人魏为喜,该工程处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应。被告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顺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基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波,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房产工程处诉被告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房产工程处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房产工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房产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丰县房产工程处。审 判 长  能庆合审 判 员  刘元福人民陪审员  沈文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