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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刘金明与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金明;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刘金明,住河北省,系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孙书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明诉被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明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