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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曹万来与李发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万来,李发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曹万来,男,汉族。被告李发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万来诉被告李发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万来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万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万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