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外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花与NAIBKHILLABDULBASIR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花,NAIBKHILLABDULBASIR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外初字第67号原告:黄花,经商。委托代理人:刘志明。被告:NAIBKHILLABDULBASIR,荷兰王国人。原告黄花与被告NAIBKHILLABDULBASIR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益卿审 判 员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