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3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志全与任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全,任兰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3366号原告李志全,男,1970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大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兰彬,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原告李志全与被告任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曦月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全委托代理人贾大华、被告任兰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志全起诉称:2013年2月5日,被告因急需周转资金,从原告处借现金41万元,并向原告承诺最迟于2013年5月1日前还清,并为原告写下一张借条。时至今日,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1万元。被告任兰彬辩称,认可原告方所出具的借条,是被告自己书写的,同时对借条上记载的金额也无异议。当时借这些钱是用来给工人开工资,现在工程没有结算,没有钱归还原告。同时原被告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很多,所欠欠款一直没有对账。经审理查明:被告资金紧张时经常从原告处借钱周转,被告于2013年2月5日从原告李志全处借款41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并向原告承诺最迟于2013年5月1日前还清。但是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未偿还该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任兰彬自原告李志全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兰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志全借款四十一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二十五元,由被告任兰彬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