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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61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调解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