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永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明宽,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867号)一案中,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已冻结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应领取的执行标的款88000元。因其它原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锦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