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头沟信用社与王超、安暄暄、安志强、王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头沟信用社,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负责人王国栋,主任被告王超,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汤头沟镇河洛营村,身份证号:×××。被告安暄暄,住隆化县。被告安志强,住隆化县。被告王艳玲,2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头沟信用社与被告王超、安暄暄、安志强、王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头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原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