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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街5号院。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仁义佳苑1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7日依法委托河南安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林州市向阳嘉苑六号楼一层自东向西朝南第六间门面房一间,2013年9月27日买受人张禄(身份证号410423197104055415)以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林州市向阳嘉苑六号楼一层自东向西朝南第六间门面房一间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禄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禄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禄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刘新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