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东卫与泮养葱1974年6月3日出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卫,泮养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周东卫。被执行人泮养葱1974年6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00551号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泮养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泮养葱收到执行通知书3内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泮养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泮养葱有浙K×××××号小车(奥迪)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泮养葱所有的浙K×××××号小车(奥迪)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德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