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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龙新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龙新才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新才。2009年11月18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新才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新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1、2013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龙新才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张明华处取得个人信息及照片,后为张明华伪造了“云南省昭通市第一中学”毕业证书1本,并加盖伪造的“云南省昭通市第一中学”印章。次日中午,被告人龙新才在嘉善县姚庄镇横泾村附近将伪造好的毕业证书以8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明华。2、2013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龙新才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石能均处取得个人信息及照片,后为石能均伪造了“嵊州市崇仁中学”毕业证书1本,并加盖伪造的“嵊州市崇仁中学”印章。当日中午,被告人龙新才在嘉善县姚庄镇往枫泾方向的转盘处将伪造好的毕业证书以80元的价格贩卖给石能均。3、2013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龙新才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李三建处取得相关信息及照片,后为李三建伪造了名为“丁倩”的“汝南园林学校”毕业证书1本,并加盖伪造的“汝南园林学校”印章。当日中午,被告人龙新才在嘉善县姚庄幼儿园处将伪造好的毕业证书以80元价格贩卖给李三建。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1、2013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龙新才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刘清艳处取得相关信息及照片,后为刘清艳伪造了名为“张灿”的居民身份证1张。次日下午,被告人龙新才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城东村张家桥小区篮球场附近将伪造好的居民身份证以12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清艳。2、2013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龙新才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阮光辉处取得个人信息及照片,后为阮光辉伪造了其居民身份证1张。后因价格未谈妥,被告人龙新才未能将该伪造的身份证贩卖给阮光辉。以上事实,被告人龙新才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明华、石能均、李三建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新才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3枚、居民身份证2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龙新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新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龙新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新才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办证名片、手机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哲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