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3-2-1340-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40-1号原告: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卫东,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友,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滔,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9386.67元的冻结措施。审判员 薛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