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民申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杰辉,张玉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杰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明。再审申请人陈杰辉因与被申请人张玉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钦民三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杰辉申请再审称,其没有致伤张玉明,判决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当,请求再审本案。张玉明提交意见称,陈杰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陈杰辉再审申请提出的理由亦即原二审上诉理由,针对上诉理由,二审审理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相关事实及理由已在二审判决书中作了详尽释明。陈杰辉申请再审没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本院(2012)钦民三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陈杰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杰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显钰审 判 员 米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