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赵某某,女,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吉化长松化工厂买断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毛某某,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 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