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216号原告:张某,女,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王某,男,194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书颉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