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青岛海仕威塑胶厂与青岛中孚塑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仕威塑胶厂,青岛中孚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4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仕威塑胶厂。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厂长。被执行人青岛中孚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和,董事长。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