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强涛诉被告西安秦宝危险物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涛,西安秦宝危险物品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40号原告强涛,男,汉族,农民。被告西安秦宝危险物品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迅鸽,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会,女,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涛诉被告西安秦宝危险物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涛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涛承担。审 判 长  邓惠歌人民陪审员  冯建科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