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黑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齐晓红与王树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红,王树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黑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齐晓红,1970年日,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王树全,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齐晓红诉被告王树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齐晓红负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