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马鞍山爆米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成,马鞍山爆米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传九,周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成,男。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马鞍山爆米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传九,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传九,男。第三人:周玉红,女。本院在执行王海成与马鞍山爆米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的(2012)马民三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鞍山爆米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王传九与周玉红系被执行人马鞍山爆米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在公司注册验资后抽逃注册资金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传九和周玉红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传九和周玉红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王海成承担责任。王传九和周玉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海成清偿债务775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本院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