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晓琴与郑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琴,郑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刘晓琴,无固定职业。被告:郑义海,成年。原告刘晓琴诉被告郑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增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刘晓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义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被告欠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义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琴借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郑义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