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榆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冯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军,冯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张亚军,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冯威,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张亚军诉被告冯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