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执民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万飞虎、曾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飞虎,曾燕,包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765号申请人:万飞虎,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曾燕,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包卫清,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飞虎与被执行人曾燕、包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6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衢柯执民字第1765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春生审判员 吴海红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