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5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795号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第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广场C6写字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凯恒,法务。被告张锦。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原告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建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