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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12日前支付原告刘某某财产折价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培平二〇一三��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