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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1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胡齐会与韩菊花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齐会,韩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358-2号原告胡齐会。被告韩菊花。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金义商初字第13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菊花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A区1-2-3A03室的房屋一套(预售合同号45821)的查封。审 判 长  王国贤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