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1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胡齐会与韩菊花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齐会,韩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358-2号原告胡齐会。被告韩菊花。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金义商初字第13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菊花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A区1-2-3A03室的房屋一套(预售合同号45821)的查封。审 判 长 王国贤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