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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魏史蕃与巩同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史蕃,巩同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魏史蕃,男,195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巩同敏,男,成年,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史蕃诉被告巩同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史蕃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史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魏史蕃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荆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