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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到同村村民王保安门前无故辱骂他人,胡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王某不听制止,持砖块将处警民警邵俊领砸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经李涛、杨启调解与邵俊领达成协议,赔偿邵俊领医疗等一切费用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邵1X、王1X、王2X、王3X、王4X、夏1X、李1X的证言、鉴定意见、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认罪服法,有悔改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穆全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